〈司法走廊〉潑油漆討債恐涉毀損及恐嚇刑責

善化區張先生問:我借十萬元給朋友,與對方約定在三個月之內還清,但因對方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歸還,不滿之餘,我利用晚間到對方住處潑紅色油漆,要求還錢,另名友人告訴我這樣潑紅漆是有刑責的,請問是真的嗎?

答:張先生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涉及不法。實務上認為前往債務人住處潑漆,即在暗示如不還債將加危害於債務人或其家人,而使債務人心生畏怖。潑漆之人顯係以使人畏怖為目的,而為將來惡害之通知,使債務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對債務人施加心理壓力,期待其償還債務,以達到催討債務之效果,所為顯然構成刑法恐嚇罪責。

另外,潑灑紅色油漆在建築物的大門上是否會構成刑法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因為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必須要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才會構成毀損罪,而對大門潑灑油漆,並不會損壞大門,但是否會使大門致令不堪用?實務上有大致有下列三種見解:一,如果行為人可以輕易地將潑灑的油漆去除而回復原狀,則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參照台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00號刑事判決);二,也有認為鐵門的效用主要係在避免他人侵入,除非鐵門有特殊造型或雕花等一望即知有藝術上之價值,否則關於汙損圍牆、建築物的行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為罰鍰或申誡,而不成立刑法毀損罪(參照台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上易字第一九九九號刑事判決);三,亦有認為,建築物之鐵捲門、水泥柱、外牆除具有防護功能外,兼具美觀修飾作用,因此遭潑灑紅漆時,已經破壞該建築物門面、外觀之美觀,故已構成致令不堪用之狀態,而涉有刑法毀損罪(參照台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刑事判決)。

而上述三種實務見解,以第三種為大部分實務所採認之看法,也因此在本案中,若張先生因討債而對他人住處潑灑油漆,則確有可能涉有刑法上恐嚇、毀損犯行。在此提醒,出借他人款項前需謹慎評估對方還款能力,不要僅貪圖高額利息即隨意出借款項,以非法手段討要債務,不僅無法順利討回款項,自己更可能刑責加身,而悔不當初。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