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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給詐團 男須賠被害人280萬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林姓男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害女子遭詐騙後匯款二百八十萬元到林男提供的帳戶,被害人後來對林男提出損害賠償民事告訴,林男辯稱他是在臉書看到當鋪證人廣告,對方要他寄存摺、提款卡等,但法官未採信,南投地院判處林男要賠償二百八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男一一0年四、五月間提供自己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密碼、身分證件影本給詐騙集團使用,六月住新北的彭姓女子因先前遭詐騙集團用話術詐騙有內線消息,騙稱投注香港彩球博弈,可中數千萬元,對方告知中獎要先繳保證金,後又騙說被逮捕要保釋金,彭女前後共匯款二百八十萬元到對方提供的帳戶中。匯款後對方即失聯,彭女才知被騙報警。

判決書中指出,政府近年來不斷宣導各種詐騙手法,林男的學經歷和年紀不可能不知,林男提供帳戶致使被害人被詐騙損失二百八十萬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林男被法辦後辯稱他是因缺錢想找工作,看到臉書有當鋪徵業務的廣告,聯絡後對方要他寄存摺等證件給他,當時並不知是詐騙集團,也不知提供可以拿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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