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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母鉅款辯賣淫所得 法官不信

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嘉義市呂姓婦人節稅考量,十多年來借用子女名下的銀行帳戶投資股票,後將股票賣出得款一千四百八十五萬餘元存入長女帳戶,沒想到長女全部領出,呂婦告上法院,長女聲稱是賣淫所得交給母親投資股票獲利,卻無法舉證,反觀呂母有營業員、子女作證及資金來源、匯款紀錄等佐證,法官認為呂婦主張有理,長女應返還借名存款金額一千四百八十五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婦和過世的丈夫共生養三女一男。呂婦為了節稅,長年用子女的銀行帳戶買賣股票,而子女在該銀行帳戶的存摺、印鑑,也都由她保管。

呂婦主張,她賣掉鴻海股票,交割後共獲得一千五百餘萬元股款,並匯入長女小琳的帳號內。不料小琳竟到銀行,聲稱存摺、印章遺失,申請了新存摺和變更印鑑章,將帳戶內的錢領出。她只好提告要女兒將錢還出來。

但,長女反駁,應由呂母負擔舉證責任。她交付給呂母的現金是賣淫所得,所以沒有提款紀錄。雙方間並沒有存在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長女的黃姓前夫出庭作證說,從二00六年起曾看到前妻每月一、二次,以現金交付呂母。

法官根據呂婦提出的證據,認為呂婦買賣股票的金錢來源,來自她經營KTV、加油站、超市、建設公司,還有過世的丈夫曾當過幾任民代所累積的財富,KTV每個月有五十萬元的收入,加油站每個月有十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的收入,超市每個月收入也是幾萬元,建設公司也有獲利等情,這些金額並非小琳聲稱自己賣淫八年的收入,判長女小琳應返還母親一四八五萬三千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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