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死的事實與理由矛盾、調查未盡,十四日將其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至於梁育誌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二審各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及兩年十月,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就梁男計畫性犯罪部分是否包括殺人,二審於事實認定強制性交及強盜財物是計畫性犯罪,不包括殺人;卻於理由認定殺人是計畫性的一部分,全案是否均屬計畫性的認定及量刑,二審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認為梁男沒有可教化之合理期待;但就矯治教化可能性只鑑定梁男涉性侵害犯罪部分,對於強盜罪部分沒有鑑定,二審就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之判斷有矛盾及調查不足,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長榮大學馬籍女大生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一審橋頭地院去年三月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定梁男是在強制性交後,再勒緊套在女大生頸部的繩索致死,並強盜取得女大生財物。但二審法官認為,仍無確切證據證明,梁男是在強制性交行為後才勒頸,原審事實認定仍有違誤。
合議庭認為,梁男始終否認故意殺害女大生,避重就輕,未見真摯悔意,經二度送鑑定,均認梁男再犯率屬「高危險」,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合理期待,應屬「最嚴重犯罪」,依法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