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弒母減刑 最高院發回更審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王姓男子涉持空氣清淨機打母親再掐死,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王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及予以監護處分的理由不備,二十一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有毒癮的王男與母親共同持有報關行股份,但時因利潤分配及股權買賣發生爭執。民國一一0年七月間,王男吸毒後在母親臥房外燃燒門口的羊毛地毯,引發濃煙嗆醒母親後,持空氣清淨機及數位溫度計重擊母親頭、臉、胸與背部致倒地,再動手掐死母親。

基隆地檢署將王男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王男。一審基隆地院判處王男無期徒刑。

二審認定王男於行為時因有被害及妄想症狀,致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但尚未達到不能辨識,減輕其刑改判十三年。

最高院指出,二審認定王男行為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誘發精神疾病,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也欠缺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