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女子葉庭瑜與友人涉砍斷債主手掌棄置北宜公路後棄屍,十二年前遭判無期徒刑定讞。葉女提出法醫鑑定報告及友人書信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葉女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歷審法院判決指出,原從事不動產仲介的葉女因周轉不靈,陸續向張姓男子借款一千六百萬元;葉女不滿被多次催債,民國九十七年間與楊姓友人約出張男,拿美工刀將張男押上車、綑綁雙手並出手悶死張男。
判決指出,葉女、楊男見張男已無氣息,砍斷張男雙手,並脫下張男衣物,將張男屍體棄置在宜蘭縣產業道路,另將張男手掌棄置北宜公路。
葉女從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一百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葉女提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及楊男妻子的手寫信指出,原判決認定張男是悶縊致死,但法醫鑑定報告記載張男死因有「酒精中毒、呼吸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與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另外,楊妻書信指楊男與張男間有債務糾紛,有殺害張男的動機與目的;葉女主張她僅是參與犯罪人,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