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航港局發佈修正海運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發佈修正「海運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其中對第七點評鑑結果及應用
(一)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評鑑結果經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將評鑑甲等以上之航線及其營運業者上網公告以資鼓勵。對於評鑑丙等以下之業者,應轉知就其缺失項目限期改善,經輔導後評鑑成績連續兩期獲丙等以下之業者,則予以上網公告。
(三)評鑑結果得作為營運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四)航線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核發獎牌、獎狀;成績達優等以上之業者,得酌給獎勵金,並公開表揚。
(五)業者依本要點領取之半數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作為員工激勵獎金,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六)受獎業者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航港局備查。
(七)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停航未報備、其他海事案件等),該局航務中心應即刻派員查核,並依航政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評業者提供之資料,經查證不實者,該局得視違規情節,取消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