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補習班狼師假釋又荼毒3女童 2審維持判4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補習班老師曾猥褻女童入獄,假釋期間又趁一對一指導六、七歲學生時摸胸、下體,一審被依強制猥褻等判四年六月,檢方不服上訴痛批張造成孩童陰影、毫無悔改之心,量刑過輕,張同樣上訴稱要扶養年邁父母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妥適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一一一年三月期間利用一對一訂正考卷期間,或是一對一英文小書朗讀輔導過程,徒手摸女童肩膀、胸部及下體,有女童證稱,當時才和老師見面第二次,就在補習班二樓的小教室被她亂摸。彰化地院依一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二個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各判張男三年六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三罪應執行四年六月。

檢方上訴指出,張男不善盡為人師表之責,利用學生年幼易欺,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情形下橫加猥褻,造成孩童身心陰影,況且張先前就因猥褻入獄,竟在假釋中再犯類似行為,並以主觀上只是想吃豆腐、佔便宜辯解,無悔改之心。

彰化地檢認為,一審依一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二個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為,三罪一共僅判張男四年六月實在太輕,根本無法契合社會法律情感。

張男也上訴表示,自己深感愧疚想和被害家屬和解但被拒絕,他想和對方道歉,賠償每位學生各三萬元,且他父母年逾六十五歲都無工作,母親罹癌,他身為獨子須負擔龐大醫療費,請法院念在他有扶養義務,急欲拯救父母於燃眉之急,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一審已經就張男犯行,都是對未滿七歲或八歲女童猥褻,還是都在自己因前案猥褻解釋期間所為,兼衡他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可能性等,處四年六月已經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相關事項,符合公平正義、比例原則,認為檢方上訴指量刑過輕為無理由。

二審也說,張男雖自稱願意給付被害女童每人各三萬元,但經院方移付調解電詢三名被害人家長,對方均表示無意願因而無法調解,判處駁回其訴。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