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拚交保失敗 法院裁定延押二個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汙收賄、接受廠商性招待,自去年12月間被羈押至今,他在法庭上力拚交保失敗。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陳所涉之罪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之重罪,恐有逃亡之虞,且他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若交保在外,他與證人為勾串、滅證可能性極高,仍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3日裁定延押2個月。

陳凱凌(在押)被指控在南市經發局長任內,經手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獲取不正當利益180萬元,且於2022年8月間,以購置豪宅、裝潢名義,夥同台邦建設公司董事長陳福成、鼎立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共同向銀行超貸,房子加兩車位實際交易價2168萬元,實價登錄卻被灌水為2568萬,最後由彰銀核貸8成5,貸給2180萬元,比實際價格還高。陳凱凌於上個月開庭,當庭認罪並願意繳納犯罪所得,請求法官給予交保,承審法官表示將由合議庭決定交保與否。

合議庭表示,陳凱凌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院再次訊問後,陳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承認,包括貪汙罪、刑法偽造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其中貪汙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最輕本刑7年起跳,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依被告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仍待證人到庭證述,如交保在外恐有串證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