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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勞工於工作時間外的兼職規定
安平區蘇先生問:我在一家電子公司擔任行銷,為了提升收入,私下成立工作室,並利用下班或假期時間自行接案,但後來被公司發現,公司認為我這樣的行為不當,決定依照工作規則對我記大過,請問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答:針對員工於在職期間的兼職,早期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做成八十二台勞動一字第五五六四六號函,指出:「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我國實務見解就此問題則有較為具體的回應。首先,針對勞工得否於在職期間受僱或經營與其於雇主處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有認為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業務性質相同、類似或有競爭關係之事業,此種約定乃勞工對雇主的忠誠義務,為雇主經營所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亦指出,按受雇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若未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否則同業競爭之結果,勢必有利自己或第三人,而損害其僱用人(最高法院竹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六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另外,針對員工主張其兼職係利用下班時間,應不受公司之限制等抗辯,若勞雇雙方於契約約定的兼職禁止期間是勞工的「在職期間」,則台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縱使是下班或是放假期間,亦屬「在職期間」,故員工亦應受拘束,此有台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勞上字第一五八號民事判決可參:「況依系爭禁止合約第十條第三款約定,縱被上訴人是在家及假日從事兼職工作,亦屬被上訴人之在職期間,仍違反兼職禁止約定,至為明確…,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從事兼職工作,無法忠實履行職務,將有害於上訴人公司經營、員工治理,難以維持上訴人對公司之經營秩序,在客觀上亦難期待上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堪認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回到蘇先生的情形,若雇主與蘇先生間之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中已有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兼職於雇主之相類事業,則蘇先生自應遵守之,縱使是下班時間兼職,但因為仍屬在職期間,故仍須受到勞雇契約、雇主之工作規則之拘束,建議蘇先生應先與雇主商談、取得雇主許可後再行兼職,以免因蠅頭小利而喪失工作飯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