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陳太太問:我有三個小孩,小兒子多年前因為欠賭債逃跑,至今不知行蹤,他的債務都是由其他孩子協助清償,所以我一開始就打定主意日後不要將遺產分給小兒子。最近正好看到新聞報導剛過世不久的藝人李玟生前簽了「長命契」把不動產都留給媽媽和姊姊,讓先生拿不到遺產,請問律師,我是不是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把所有財產留給大兒子和女兒,以免小兒子以後再來爭產呢?
答:按「遺囑人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一一八七條、第一二二三條明文規定在案。此所謂「特留分」,係法律強制規定保留予繼承人之遺產分配最低比例,縱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預先分配或指定遺贈,如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該繼承人仍得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起訴請求給付特留分或行使扣減權。
至於新聞報導記載之「長命契」實係英美法體系中之「聯權共有」制度,亦即財產由聯名人共有,除非所有聯名人共同處分,否則各聯名人均不得自行處分其權利;如有聯名人因故過世,其就財產之權利即自動平分予其他所有聯名人不計入遺產範圍,直至僅餘最後一位聯名人存世亦即取得全部權利,才能處分財產。惟此制度於我國並無適用。
由本件讀者陳太太所述,小兒子因欠債離家多年,如其並無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例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且未經宥恕等),只要其未於繼承開始後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即受前述特留分之保障而得繼承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比例之遺產。就此節,建議讀者或可考慮進一步諮詢專業人士,以生前處分之方式提前分配財產,或由專業人士協助為具體之規劃,以維權益。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