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如何辦理失智老人監護宣告

大內區林先生問:我伯父未婚、無子女,已近八十歲年邁體衰,且生活無法自理又失智,目前長期入住安養中心,亟需安養費用。伯父名下有一棟房產卻礙於身心狀況,無法順利以該房產向銀行告貸或出售予第三人,致伯父苦無現金花用。請問,為讓伯父安心照養,保護伯父權益,法律上有何解決方法呢?

答: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又依法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司法實務上,係由聲請人檢附受監護宣告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再委請專業醫療機構鑑定受監護人之精神障礙程度,而裁定是否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

另外,法院為監護宣告後,同時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日後,為使受監護宣告人能持續受穩定妥善完備之看護照顧,得再依法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求順利取得現金支付看護醫療等費用。

綜上所述,林先生可為伯父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准後,再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這樣,應可解決伯父有現金可供使用之窘境。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