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實獨董負推定過失責任 專家籲修法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針對財報不實,依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獨立董事須負推定過失責任。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二日表示,因時空變化,有必要修法,讓獨董責任符合比例原則。

駱秉寬在「永續治理與獨立董事關鍵調查報告」發布記者會上指出,針對企業財報不實,獨董應負法律責任,但獨董屬「外部董事」,取得公司資訊的能力遠不如經營團隊的「執行董事」,固然獨董依法可以行使調查權,但常因費用昂貴,與經營團隊產生不同意見,影響調查權的行使,形成對公司資訊取得的障礙。

參與發布會的清華大學科法所所長蔡昌憲強調,上市櫃公司治理要求趨嚴,企業除在年報揭露ESG資訊外,也在永續報告書揭露訊息,牽涉面向相當廣泛。獨董關注的事項大增,若全都從推定過失責任來看待,獨董恐怕力不從心,宜修法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