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同事裙底 法助須賠23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前法官助理黃姓男子在捷運站連續跟蹤、偷拍同院女書記官裙底風光,刑事部分被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北院二日二審判決,黃男應賠償女方精神慰撫金等共二十三萬餘元,全案宣告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至九日上午,在小南門站手扶梯上持手機拍攝女方大腿、內褲等隱私部位。女方發現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黃男每天從非付費通道進站,先在上方走道徘徊、觀察下方月台,等女方一出現即尾隨偷拍。

黃男被逮坦承犯行,稱可能是壓力大,看到短裙就心生歹意。他表示沒有留存或傳送任何影片,也向女方致歉。刑事部分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女方主張因黃男行徑被診斷出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後續不敢再搭捷運、頭髮也掉很多、衣服都要穿過膝等,請求黃男應就醫藥費、未來治療門診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共一百零六萬餘元。

北院一審簡易庭審理認為,黃男的行為確實對女方造成心理傷害及壓力,但考量他已被刑事處分且有悔意,並無惡意散播影片等情節,認定精神慰撫金以十七萬元為適當加上醫療費用以二十三萬為合適。全案上訴後,北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失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