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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三度約砲少女 仍判3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職業軍人透過臉書認識國中少女,三度和她發生關係,並引誘對方自拍胸部裸照給他看。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四罪判他三年六月,二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一0年四月擔任現役軍人期間,在臉書認識一名十三歲少女,進而交往、約出見面,還先後在台中市神岡區某公園的戶外石椅上、或回少女家發生關係。同年八月再傳訊說「我想看」,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他。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坦承不諱,雖辯稱以為少女未滿十六歲,不清楚她未滿十四歲,但少女表示和陳都是假日半夜出去,自己在IG上自介標註國三、十四等,認定陳主觀上應認為少女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
一審考量,陳雖以五十萬元和少女及父親調解成立,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依三個現役軍人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七月;依一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三年二月,四罪應執行三年六月。陳男不服上訴,請求減刑。
台中高分院開庭時,傳喚陳男時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二審認為,陳男明知少女未滿十六歲,身心尚在發育中,竟和她性交三次又引誘拍攝裸照給他看,短時間內多次犯罪,難認客觀上有何足引起同情,不予以減刑,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