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斯里蘭卡生淪黑工 校方仍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朱姓、蕭姓仲介業者及雙軌協會張姓理事長等三人涉嫌引進六十九名斯里蘭卡學生來台在康寧大學上課,卻又非法媒介聯華公司打工案。台灣高等法院八日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張姓理事長六個月徒刑、朱姓仲介一年徒刑、蕭姓仲介十個月徒刑,並罰款十萬元。另康寧大學黃姓前校長及二名校方主管被控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仍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朱姓、蕭姓仲介及張姓理事長等三人被控在二0一七年用「假上學、真打工」方式,非法仲介斯里蘭卡六十九名學生來台打工,企圖逃避就業服務法對於聘僱外國人的限制,藉以以從中牟利。
判決指出,被告朱、蕭、張雖辯稱其等引進本案斯里蘭卡籍學生來台為合法產學合作等語。但該案學生來台後,未先前往康寧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及上課學習,即被送至聯華公司入住宿舍及工作,且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期間由雙軌協會派駐人員管理,而非康寧大學老師指導,聯華公司再給付工資予學生,顯與以學習為目的之「實習」不同。
另學生來台後,需按月攤還給付代辦手續費、管理費,聯華公司也需按月給付輔導管理費用予雙軌協會。顯見被告朱、蕭、張引介斯里蘭卡籍學生來台進入聯華公司工作,是得以代辦費、招生獎助學金、管理輔導費等名義,分別向學生、聯華公司收取費用,與仲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從中賺取仲介及管理費的行為無異。
三人以引進外國留學生方式,規避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關於工作範圍、許可期間的限制,使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情形下工作,以圖在學生就讀大學的四年期間,賺取學生、聯華公司給付前開費用之長期穩定利益,所為涉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罪。又被告張永隆為雙軌協會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告雙軌協會亦依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科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