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復查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對其所為之處分,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為免納稅義務人因逾期申請,海關新增線上復查申請服務,即時受理申請。

基隆關說,依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之處分,得應依規定格式向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可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起救濟,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復查申請/閱卷/陳述意見」)提出線上復查申請。

基隆關特別提醒,因復查為要式行為,復查申請書仍為法定應檢附文件,因此納稅義務人應不待通知,自行於申請線上復查之翌日起三日內向海關補送紙本,屆期未補送者視為未申請,有補送申請書至受理機關完成申請程序者,以提出申請日期為準,請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補充,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先行程式,由海關進行自我審查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並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於必要時,得予延長,納稅義務人及受處分人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得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