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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控大伯從小二起猥褻26次 大伯認罪卻2度獲判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國小女童指控同住的大伯,從國小二年級起以親嘴、隔褲摸下體方式猥褻,至少二十六次,女童大伯在檢方訊問時承認與姪女玩時,曾「頂住」姪女下體數秒,審理時翻供,一、二審認定此案僅有女童證述,且證述含糊,雖女童大伯一度認罪,但不能以此論罰,判女童大伯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讀國小的女童在輔導老師晤談時透露,同住的大伯會有伸舌頭親吻她嘴巴、隔著褲子摸下體方式猥褻,從國小二、三年級間約每二週一次,四年級開始則是每三週一次。
女童大伯供稱,他與姪女同住,平常會到姪女房間「逗她」,有時姪女不理他,他就會搔姪女大腿,有時姪女閃避時,就會碰到姪女下體,但姪女說「阿伯不要」時,他就會停手,有時抱姪女玩時,也會碰到下體,時間都很短暫。不過一審審理時,女童大伯改口,他以為檢察官說的「下體」是下肢、大腿的意思,否認有猥褻犯行。
一審審酌,此案僅有女童的證述,其餘女童的母親或是女童的輔導老師等人,都只是轉述女童的說法,而女童對於國小二年級至四年級間,如何遭大伯猥褻的情節、時間、地點,都已概略、含糊籠統的方式陳述,證述有疑,因此認定此案為避免誤判造成冤抑,不能僅憑女童指控即論罪,判女童大伯無罪。
檢察官以女童大伯曾在偵訊時自白認罪提出上訴,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但此案僅有女童證述,且其證述過於籠統,無法僅此作為認定女童大伯有罪認定,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