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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修正海事評議規則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海事評議規則第七條修正,海事評議規則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第七條係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新增第四項委員性別比例規定,海事評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海事評議規則第七條條文將修正為第七條海事評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航政機關首長擔任召集委員,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二、具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四、具備漁船公共行政領域實務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三年以上航海或輪機教學經驗者。七、具有從事海事保險三年以上經驗者。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九、具有從事海事公證三年以上經驗者。十、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者。

海事評議小組之遴聘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遴聘委員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得改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海事評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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