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無期起跳 違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一日發布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情節極為輕微的個案,即便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正。

全案緣起於黃姓男子和謝姓女子分別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的價金僅數百至數千元,但一審和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十六年和十五年三月有期徒刑。他們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忽略個案情節的差異,限制法院酌情減輕其刑的空間,侵害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等,所以,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經審理後認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但是,如果對於沒有其他犯罪行為、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都顯示情節極為輕微、可憫恕的個案,即使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因此,憲法法庭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符合前述情輕法重的個案上違憲。相關機關須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在修正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時,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