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前女友分手砲 男判4年4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顏姓男子於一一一年五月間與女友分手,同年七月卻以手中握有女有私密影像為由,要脅前女友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又以存有備份檔案,恐嚇前女友半月後再一次「分手砲」,台南高分院二審審酌顏犯後態度改變坦承所有犯行,依強制性交、恐嚇改判四年四月。

去年五月間,顏男女友因不堪顏強烈的控制慾,選擇與其分手,並拒絕再與顏有任何瓜葛,不回訊息亦避不見面,然而同年七月間顏男卻表示手中握有女方裸照、性愛影片等私密影像,揚言要散布到網上。顏要求前女友與其發生關係,交換會刪除手中私密影像。

同日晚間女方帶著美工刀忐忑赴約,未料顏在逞慾後表示其仍持有備份檔案,要求女方兩週後再見面發生關係。女方恐懼無助之下選擇報警。

台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恐嚇判處應執行四年六月。顏男認原審量刑過重,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三年十月、恐嚇罪嫌判處七月,合併應執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