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死囚求特赦減刑釋憲 裁定不受理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死囚沈歧武等人提告請求總統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沈歧武等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赦免是總統特權,並非人民基本權,裁定不受理。王光祿狩獵案雖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王光祿認為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也裁定不受理。
沈歧武等人被判決死刑確定,目前在看守所等待執行,他們提告主張,他們具有精神或智能障礙情況,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要求,台灣法院理應不得對他們作成死刑判決,總統更應對他們行使赦免權,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總統蔡英文迄今未做是否同意此職權行使,本件訴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的事件,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沈歧武等人轉向聲請釋憲,主張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生命權意旨,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可知赦免為總統的特權,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赦免的基本權,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一0二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三年六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案引起社會關注,一0四年間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一0六年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八0三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不過,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王光祿指出,最高法院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及第八0三號解釋解釋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王光祿聲請意旨所陳述內容,難以敘明最高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確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的情形,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