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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接受性招待 5罪判刑8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涉貪收賄、接受廠商性招待,並以購置豪宅名義和建商共謀墊高交易價,向銀行詐貸較高金額等多項罪名。台南地方法院16日宣判,法官考量他當庭認罪並繳回180萬元犯罪所得,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5罪,將他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
法官除了對陳凱凌重判,同時宣告對於陳已繳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一名被告翁東明也認罪,依共同詐欺判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1百萬元。同案被告建商陳福成已於先前另行審結,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6百萬元。
陳凱凌(在押)被指控在南市經發局長任內,經手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獲取不正當利益180萬元,且於2022年8月間,以購置豪宅、裝潢名義,夥同台邦建設公司董事長陳福成、鼎立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共同向銀行超貸,房子加兩車位實際交易價2168萬元,實價登錄卻被灌水為2568萬,最後由彰銀核貸8成5,貸給2180萬元,比實際價格還高。陳凱凌被依貪汙、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陳福成、翁東明也一併起訴。陳凱凌和翁東明、陳福成三人均全部坦承並請求從輕量刑。
陳凱凌到場聽宣判後,透過律師當庭請求交保,律師說,陳自去年12月被羈押至今,在偵辦過程中自白,移審時也坦承犯行並繳納犯罪所得,也同意限制住居所或報到等條件,誠心悔過,希望可以具保。合議庭說,上次聲請交保已被駁回,若有需要可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