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曾姓男子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一一0年四月被調查局偵訊時,竟然偷走筆錄,中市警方偵辦另案,同年九月間搜索曾的住處,意外發現筆錄並通報。曾辯稱,他因服藥精神恍惚,不慎順手「誤拿」,法官勘驗監視影像發現,他以藥袋遮掩再放入提袋,認定是「偷竊」,一審、二審均依妨害公務等罪判三月,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三十九歲曾男於一一0年四月間,因涉入違反銀行法案,於中機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見桌上放置調查員製作的詢問筆錄,竟將筆錄初稿與提示資料放入隨身攜帶的提袋內,並帶離中機站,中機站發現「筆錄不見了」,報請檢方調查,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警方持搜索票,於曾男住處查獲筆錄,全案由北機站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曾男坦承帶走筆錄初稿,但否認偷竊,辯稱並非有意帶走,而是誤拿,當天做筆錄很久,他在過程中,有服用自律神經放鬆藥物,人很疲憊、精神不佳,直到回家打開包包才發現該筆錄初稿,他放進廢紙堆抽屜後,就沒再動過,並指稱,筆錄初稿並非正式筆錄,縱使偷竊應不違法。
法官勘驗詢問錄影畫面,曾男在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從他右側的提袋拿出藥袋服藥,吃完藥後,竟將藥袋壓放在他左側的筆錄初稿上方,並一併收進提袋內。法官認為,藥袋的形狀、大小與筆錄初稿差異很大,很難有誤認、誤取或不慎夾帶等可能性,且曾男發現後未主動通知或盡速歸還,長達五個月後才被查獲,認定為「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