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子和劉姓酒客衝突,竟拿玻璃啤酒瓶猛敲他頭二下,見瓶身碎裂成尖刺狀,竟又拿著朝劉的脖子狠刺三下,吳辯稱無殺人犯意,但法院根據他動作、攻擊部位,且吳曾坦言「不是他死就是我死」,認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五年十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吳男一一一年一月二日在台中市中區某小吃店喝酒,卻和同桌不認識的劉男因肢體糾紛,吳一氣之下竟拿起桌上酒瓶猛砸劉男頭二下,後來瓶身破裂呈尖刺狀,吳竟又掐住劉脖子從上往下朝他頸部狠刺了三下。因店家發現打鬥聲上前制止吳男才停手,劉因此頭皮撕裂傷、頸部穿刺傷,所幸緊急送醫縫合搶救才撿回一命。
台中地院審理時,吳否認殺人犯意,辯稱當下自己喝太多酒,有打對方但沒有要殺他的意思,自己和劉也不認識,並無殺人直接或不確定故意,還說是因恐懼、慌張中亂揮拳才導致,沒有刻意針對脖子攻擊。
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吳男拿酒瓶打劉的頭,瓶身破裂呈尖刺狀後,再持尖刺部位由上往下刺擊劉男的脖子三次,可見吳下手攻擊部位都在人體最重要的頭、頸部,且根據精神鑑定報告,吳曾說「不能等對方出手,想說不是他死就是我死」,因此認定可預見恐導致劉死亡結果,仍執意為之,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精神鑑定也認為吳並未因酒精影響導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或不能。
法院審酌,吳男僅因被劉男阻攔離開,未能妥善化解就拿酒瓶攻擊,且可能致命,又在人來人往小吃店殺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後也未賠償,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