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許姓女子去年十月以枕頭悶死六歲兒子再自戕獲救,遭以殺人罪起訴,全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二十二日宣判,合議庭認為許女犯案未受重鬱症影響、也不符合自首與「情堪憫恕」減刑要件,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十六年五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緣起於許女在一一0年與前夫離婚,雙方議定共同扶養六歲兒子,並以每隔一週或兩週方式輪流照顧,且若有一方欠付每月一萬五千元扶養,將喪失兒子監護權,但許女在去年八月突遭公司裁員,在養兒、付房租和支應生活開銷等龐大經濟壓力下,許女在十月間於樹林租屋處用枕頭悶死六歲兒子,再持刀自戕胸頸輕生。由於當時孩子已三天未到學校上課,家屬通知警方破門,經緊急送醫後救回許女,孩子已死亡。檢察官最後依殺人罪嫌起訴許女,並建請法院判處十七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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