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經營麵店的胡姓婦人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因袋底封口處破裂,熱湯淋到造成右手臂燒燙傷,胡婦提告向生產塑膠袋的廠商求償九十四萬餘元。彰化地院審結,判廠商應賠償四十三萬餘元。可上訴。
胡婦指,一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她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袋底封口處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熱湯大量洩出澆淋到她右上肢,經緊急送醫,醫師診斷右上肢二度燒燙傷。她認為塑膠袋確有瑕疵,對塑膠袋工廠提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九十四萬多元。
法院認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屬合法有據,審酌後認定醫藥費判賠三萬多元;工作損失部分判賠三萬六千元;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並無事證,難加准許;精神慰撫金以三十六萬元為適當,總計判賠四十三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