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樓於一一0年十月十四日發生大火,造成四十六名住戶逃生不及罹難,城中城大樓全部燒燬。高雄高分院三十日仍判被告黃格格無期徒刑,可上訴。
法官考量,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二十五年且有悔悟實據,便可假釋出獄;依黃格格情形,縱使關到可假釋時已逾七十八歲,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城中城大火釀四十六死,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主嫌黃格格屬間接故意殺人,依兩公約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雖改依殺人罪論處,但仍判無期徒刑。不過,受害者家屬則痛批「殺人者應償命」。
城中城火災造成四十六死,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一審高雄地院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改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
不過,一位城中城受害住戶家屬質疑,「殺人者要償命,台灣法律常常拿聯合國兩公約解釋,但台灣是聯合國一員嗎?美國都還有死刑」,剝奪四十六條人命卻沒判死刑,此判決一出,恐怕有人有樣學樣,心情不好亂放火也難判死刑,前來抗議也是為所有人未來生命安全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