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林先生問:我的父母親與我兄、嫂、侄子、胞妹計六人發起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我兄及其兒子為特別股東。在我父母親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我兄及其子未依民法規定辦理繼承,逕依公司章程規定承購我父母親的股份,並將該股份向公司變更登記我兄及其子所有,究竟如此的股份變更登記是否有效?我兄及其子是否無權占有股份?
答: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性公司可透過章程,進行家族企業世代傳承的規劃,閉鎖性公司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雖因被繼承人死亡,當然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的財產及權利義務,不過此不代表該財產必須以原貌繼受。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如有規定股份轉讓限制,被繼承人不論係參與公司設立登記,或依公司章程規定取得股份,皆屬自願成為股東,且出於自由意願接受章程限制,被繼承人有遵守公司章程義務,並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此義務。
閉鎖性公司的特色,在於排除適用股份自由轉讓原則,限制股東轉讓股份及股東人數上限,以此方法維持閉鎖性,俾創造符合新創事業經營模式的公司型態,同時利於家族企業規劃事業傳承及確保經營權。又閉鎖性公司股東死亡時,考量公司具有上述維持閉鎖性的特別規範目的,並兼顧繼承人的權利。故公司章程針對繼承或遺贈,就股權轉讓所為限制,並未違反民法繼承規定而無效。
公司章程的性質,為拘束所有股東的集體契約,如果上述六人發起設立的閉鎖性公司,有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就繼承或遺贈而言,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屬合法有效,李先生為繼承人應受公司章程的拘束,故李先生不能主張兄及其兒子辦理的股份變更登記為無效,其等亦非無權占有股份。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