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審查期間三百七十五天,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一年,也未依法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表示,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NCC收件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一年。監委表示,NCC在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到一一0年六月一日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五百三十八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十四次,補正期間共一百天。
監委說明,NCC函請鏡電視兩位股東說明到其函復止共五十三天,又兩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十天,都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一百六十三天後,審查期間為三百七十五天,仍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一年。
監委指出,NCC函未依規定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的「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的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就在一一0年五月七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監委強調,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的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原則有悖,核有違失,通傳會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