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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優存爭議 統一普通法院審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二十七日作出釋字第七八七號解釋,針對退除役軍職人員優惠存款利息(十八趴)產生的爭議事項,認定銀行與優存戶間應屬私法契約關係,應該統一由普通法院審理相關訴訟。
 宜蘭一對吳姓退伍軍人夫婦先後於民國一00年、一0一年,在台灣銀行宜蘭分行分別開立十八趴優惠存款戶,但兩人未注意契約期限為二年,直到一0五年才驚覺逾期,趕緊辦理續存。
 但兩人認為優存契約到期後,台銀只用掛號與市話語音通知,沒用雙掛號、手機或公示送達「續存同意書」,侵害其權利,向銀行要求給付空窗期的優存利息。遭台銀拒絕後,兩人向宜蘭地院提訟要求判准給付。
 但宜院認為台銀是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簽訂十八趴優存契約,與優存戶間屬於公法上關係,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則認為本案僅涉存款、利息,應屬私法契約的關係,應由宜院審理,由於審理管轄權有爭議及歧異,北高行因此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
 大法官指出,台銀為私法人,不是「行政程序法」定義的行政機關,除非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台銀行使,否則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的地位,而國防部並未將「法定職權」委託台銀行使,台銀並非擬制行政機關。
 大法官表示,台銀雖然接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的十八趴優存給付,但內容僅涉及存款、利息計算及給付,與公權力無關,應屬私法關系,昨日決議本案應由宜院審理。
 至於日後優存戶與台銀之間,若發生類似爭議,當事人應依七八七號解釋,請求普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