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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陳情臺中港建港/擴港影響權益損失 港務公司表示均依商港法程序辦理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中區漁會及相關漁民協會等團體,昨(十四)日號召人員約400人、車輛約10輛遊覽車,分別至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與臺中港務分公司辦公大樓外,陳情「臺中港建港及擴港影響臺中市漁民權益損失補償救濟案」漁民訴求,提出臺中港於92年擴大港區範圍未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臺中港務分公司對於陳情漁民訴求事項,說明如下:臺中港於62年建港,71年間依商港法報奉行政院核定港區範圍後公告(7,472公頃)。其後為因應港埠營運發展及環境變遷等需要,將港區範圍重新檢討作適當擴大;並先於91年7月10日邀請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原臺中縣政府及鄰近鄉鎮公所(梧棲、清水及龍井)等有關機關,辦理臺中港港區範圍修訂現場會勘會議,取得與會機關一致共識後,再依行政程序陳報核定後公告。

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2年1月22日邀請內政部、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原臺中縣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後同意;行政院於92年2月21日核定臺中港港區範圍(11,285公頃),符合商港法規定程序。

商港之規劃、建設、經營及管理等均依商港法規定程序辦理,臺中港務分公司強調,尚無抗議漁民所稱「未符合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之情事。臺中港修訂港區範圍之行政程序,均有邀請漁會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臺中縣政府)參與並表示同意,全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針對漁民陳情臺中港建港及擴港影響漁民權益損失一案,臺中港務公司再次建議漁民可依照先前拜會協商的建議方式辦理,共同找出可行方案。臺中港務分公司對於本次漁民陳情活動過程中,協助維護秩序的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以及海巡署等支援單位深致謝意;對於漁民朋友理性表達訴求,亦表示感謝。臺中港務分公司將持續透過漁會與漁民溝通協調,期能共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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