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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前雇主高薪低報 勞退金短繳可追溯嗎?

安南區李太太問:我在之前工作的地方受僱十年,並於三、四年前因為個人因素離職。今年因為找到新工作要保勞健保順便去申請了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明細,才知道之前的老闆高薪低報,且未按照實際薪資提繳百分之六勞退金。請問我現在還可以跟以前的老闆請求嗎?

答:按「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這裡所指勞工每月工資,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需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亦即並非以底薪或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舉凡加班費、符合工資定義之津貼、獎金、加給等各種名目之「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包括在內,亦非以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後之實領薪資為計算。

又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如發現雇主未依前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等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自離職時起五年內,均可依法請求相當於其受僱期間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之損害賠償。

就此節,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於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例如未屆退休年齡等)之情形,可請求雇主將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而非請求雇主將差額直接給付予勞工。又如超過離職後五年始提出請求,則恐逾法定請求權時效,雇主得拒絕賠償。為此,提醒李太太應盡速向先前之雇主提出請求或起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劉芝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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