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判緩刑 清潔隊班長丟飯碗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時任彰化市公所垃圾轉運站班長王江浪受柯姓同事請託,替柯的兒子載運近二噸廢棄物讓他免付三萬七千八百元處理費,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彰化地院判刑一年四月,雖緩刑三年,但褫奪公權二年,王上訴二審,指稱褫奪公權導致他不能再任職清潔隊,台中高分院認為,他的處境雖值得同情,但法律規定要宣告褫奪公權,法官不能拒絕法律的適用,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王江浪任職彰化市公所清潔隊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具公務員身分,他受柯姓同事請求,幫柯的兒子等人處理鐵板燒店面拆除、裝潢及修繕的廢棄物,以九車次載運並傾倒、堆置在草子埔垃圾轉運站內,共一千九百三十五公斤,圖利柯子等人獲得免於支付清除處理費用,一共三萬七千八百元。

彰化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條件是支付公庫五萬元,褫奪公權二年,檢方未上訴,王上訴台中高分院,他主張,一審量刑過重,尤其針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將導致他無法繼續於清潔隊任職。

二審認為,上述圖利罪的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符合減刑條件,減輕後法定最低本刑僅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審並審酌王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圖利他人金額不高,事後已將堆置在垃圾轉運站內的營建事業廢棄物,全數載離而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一審判刑一年四月,刑度已屬偏低之量刑。

二審也表示,王江浪經褫奪公權後無法於清潔隊繼續任職,固值同情,然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無從拒卻法律之適用,認定王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