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和妻子、陳姓友人到釣蝦場聚會,卻聽聞友人朝他老婆亂摸騷擾,一氣之下竟打瞎陳的左眼,南投地院一審依重傷害罪判他二年九月;陳上訴辯稱不是故意,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和友人無仇怨,難認有重傷故意,撤銷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他一年八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和曾姓妻子、陳姓友人到水里一處釣蝦場包廂內喝酒,他中途去上廁所回來聽人轉述稱,陳姓友人朝他老婆亂摸,陳男氣到跟對方理論,又痛毆、出腳狠踹把友人打到左眼瞎掉。
南投地院一審酌,陳男一時氣憤打瞎友人左眼,犯後坦承、態度尚可,偵查中已和對方和解、賠償,陳姓友人也已經具狀撤告,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重傷害罪,判他二年九月。陳男不服上訴,辯稱沒有重傷害,且陳姓友人本身有酗酒,眼疾應是酗酒造成,並非他毆打所致,自己坦承傷害但否認重傷害,不是故意打對方頭臉。
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當時二人站很近,一般人都可預見若朝眼睛毆打可能造成失明,但仍不斷以徒手毆打、腳踢方式攻擊他頭臉,法官認為陳男是聽人轉述友人騷擾他妻子才理論,衡量彼此無恩怨仇隙,實難認陳有何欲痛下重手,蓄意打瞎友人左眼的故意,應是他一時未理性控制自己行為,失手造成重傷害結果,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重傷罪論處。
二審也考量,陳男犯後已經和友人和解、對方撤告,斟酌衝突過程等狀況,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陳男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