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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 出勤依法工資加倍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中秋節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二十三日表示,此日為內政部所定國定假日,當天依法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指出,中秋節(九月二十九日)適逢週五,如週五當天為勞工原訂「休息日」或「例假日」時,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一日,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請雇主應依照各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外,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適用於上述休假規定。
事業單位應遵照法令並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勞工於中秋節期間出勤,事業單位應該要依法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