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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無血緣認領可依法認祖歸宗

後壁區林先生問:我認領一個兒子,並在戶籍上登記為長子,惟該長子實係我的前妻於和我結婚前,她另與第三人所生,因此,本人所認領的長子,實屬違背真實血緣關係。又我與前妻婚姻僅維持一年,離婚後我已另娶妻生子,而我所認領的長子自幼均與前妻(生母)共同生活,迄今已十年。本人想要釐清並確認與長子之親子關係,以保障各自及本人另娶妻所生育子女之權利,不知應如何辦理?

 

答:父母子女之間除了血緣關係外,日後還有繼承之相關法律問題,影響彼此身分及權利至鉅,因此,是否具真正之血親關係,確實有釐清、確認之必要。

依照法律規定,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八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說明,建議林先生可以長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認領長子之行為無效之訴訟。

如果林先生提起確認認領長子之行為無效訴訟確定後,該長子得檢附確定判決及專業醫院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再向其生父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如此一來,該名長子身分即得經法院相關之認領無效、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終可釐清身分而得以認祖歸宗。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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