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洋委員會預告訂訂定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本次訂定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主要是因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布,增訂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違反本法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規定裁處一定金額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且前述之追繳,由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而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核算、推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其要點包括:一、訂定依據。二、專用名詞定義。三、主管機關得追繳所得利益之重大違規行為。四、積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五、消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六、所得利益計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七、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八、主管機關核算、推估所得利益之計算方法。九、受有利益人提供資料之義務及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十、所得利益得委託專業機構核算、推估及專家協助機制。十一、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之協談機制。十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