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近幾年全台槍擊案頻傳,行政院會五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罰則,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項草案,模擬槍定義為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
草案授權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依據草案,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根據草案,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近來陸續發生兇嫌一開槍就跑到警察局自首,看準法律一定會給予減刑的漏洞,草案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