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收養子女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新化區李小姐問:婚後多年膝下無子,因夫妻都很愛孩子,近日自朋友處得知有家庭因經濟問題,欲出養新生兒,希望找到具有能力之愛心家庭,讓該新生兒有良好成長環境。我們夫妻想收養該嬰兒,請問應如何辦理?

 答:法律上的「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當作自己的養子、養女,也就是將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所以,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依民法規定,首先雙方應具收養的合意,本案例中,由於小孩未滿七歲,所以被收養應由法定代理人(即該新生兒之父母)代受其被收養的意思表示(民法第一0七六條第二項);且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此不同於上述之「收養的合意」,即新生兒的父母除了代未成年小孩受被收養的意思表示外,亦需要對李小姐夫妻表示「同意」,始符合本要件(民法第一0七六條之一)。
 再者,民法第一0七三條明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差距必須在二十歲以上。另,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所以李小姐夫妻應共同收養該新生兒(民法第一0七四條)。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新生兒之父母因故無法扶養小孩時,在出養時還需要委託媒合機構,媒合機構即會進行出養評估、收養人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
 符合前開所述之收養要件後,應備妥收養同意契約書、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收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財力證明等文件,用以證明有能力扶養孩子,再以書面向李小姐的夫妻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取得法院的收養認可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後,持該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完成收養程序,成為親子。
 許多的兒童福利機構每個月都會安置許多無家或高風險家庭的兒童,這些孩子正在等著一個未來屬於他們的家。一般來說,如果收養人自身能力許可,且經過評估收養的可行性,透過收養而給孩子一個健全環境,成就更好的未來,才是收養最重要的意義和目的。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