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謝姓律師受雇替詐騙集團陳姓主嫌辯護,竟涉嫌將相關被告指認、電子卷證給陳的方姓妻子瀏覽及翻拍,二人均否認犯行;但檢方發現陳男被羈押前統籌替落網成員聘僱律師、支付遭羈押在看守所開銷,還透過律師探知在監同夥訊息,可見彼此偵查資料會共享,依洩密罪起訴林、謝。
起訴書指出,檢方一一一年九月偵辦一起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詐團案件,警方拘提十人到案並解送檢方複訊,檢察官當時諭知陳姓男子、費姓女子交保,其餘八人均向法院聲押獲准,直到十一月二十九日陳、費及另名吳姓男子又因另案被警拘提,檢方複訊後將三人向法院聲押卻遭駁回,經檢察官抗告二次後,法院直至今年二月十七日才將三人收押。
檢方指出,林姓、謝姓律師擔任陳男的辯護人期間,因和陳男的方姓妻子成立LINE群組用以聯繫,林姓律師卻在陳男羈押前、後,都透過FACETIME、LINE等,告知方女有關同案嫌疑人費女、吳男指認陳男,且陳男還是詐團負責人等偵查秘密。直到今年二月十七日陳男遭收押後,方女再赴林姓律師事務所,因林當時不在,則由謝姓律師和方會談,但謝竟提供該案件電子卷證給方瀏覽,也告知費、吳指認她先生為詐團負責人等偵查秘密,方女也翻拍電子卷證中,費女的口卡相片傳給他人。
檢方訊時,林姓、謝姓律師均否認犯行;但方女則坦承林、謝有洩密給她,也從謝提供的電子卷證中翻拍畫面並傳給朋友抱怨。另檢方也就手機對話分析,發現陳男被羈押前會替其他詐團成員委任律師、要求律師帶話,並支應同夥在看守所收押中開銷;檢方認定,該案詐騙集團的被告們,都是由集團出資聘任律師,也可透過律師探知在監同夥的訊息,可推知彼此間偵查資料應會共享。
檢方偵結依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三項非公務人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起訴林姓、謝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