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監護宣告」保障失智老母生活法律上的權利

東區林先生問:媽媽因為年事已高,經醫院鑑定評估為中度失智症,常常想不起來曾經做過的事,甚至對於自己將土地及房子出售予第三人,或向他人借錢乙事毫無印象,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媽媽在法律上的權利呢?

答:二0一八年台灣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家中若有智能障礙或低落的老人家,往往對於其財產的處分會發生困難,甚至在無法清楚辨識或理解法律行為的狀況下,將自己的財產處分予第三人,或是與他人簽訂借款契約而積欠龐大的債務,衍生不少法律問題。此時,就可以考慮透過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來向法院聲請裁定,以避免難以解決的問題產生。

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得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表明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如何達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法院接受聲請人之聲請後,會安排受監護人所在之醫院,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的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通知繳納鑑定費用。嗣後,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時,會選定適當之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法院認為聲請未達監護宣告之標準,或是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為必要者,得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裁定。

本例中,建議林先生向林母之住所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若經法院裁定選任為監護人,依照法律規定即為其母親之法定代理人,得代理或同意受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此外,在尊重母親之意思下,亦得執行對於母親之生活、照護安養治療之職權,並得就母親之財產為管理必要行為,以避免母親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自行處分其財產,以保障母親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