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賄選案 李全教改判九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法院審結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卅一日改判九個月。台南高分院第二次更審認為李的行為僅止於「預備行求賄賂」,所以撤銷原審四年刑度,改判較輕;法官並諭知李不得上訴,但檢察官得上訴。檢方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提上訴。
 更二審開庭期間,李全教出庭喊冤並認為該莫須有的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他已是一介平民,請法官公平審判,明察秋毫做出無罪判決,還他平靜生活。
 李全教所涉議長賄選案發生於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當時李全教、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當選議員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等,要谷暮.哈就議長票支持李,但被拒絕。此案長達五年訴訟,歷審都判李全教有罪,台南地院依共同行求賄選判李四年,二0一七年台南高分院改判李三年半,二0一八年八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維持原審四年,今年三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作第二次更審。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全教指使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谷暮.哈就所表示之「企業家捐獻」、「同額競選」、「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向谷暮.哈就探詢意願,惟被拒絕,李等人行為僅屬單純徵詢意見勸誘,尚未形成對價,應論以預備行求賄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