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曾姓男子到KTV點傳播小姐坐檯卻不肯付五千六百元檯費,還羞辱她「妳們做這個的不要跟我說多清純」硬壓上床指侵得逞,女子淚訴當時反抗曾還說「妳越哭,我就越要弄妳」,法院刑事認為曾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四年六月確定;民事判曾應給付台中地檢署二十八萬多元,可上訴。
女子事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台中地檢署申請性侵害補償金,中檢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她連同醫藥、精神撫慰金一共二十八萬一千五百七十元,檢方再對曾男提民事求償全額,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檢方求償有理由,判曾應給付中檢二十八萬一千五百七十元。
起訴書指出,曾男一0九年在台中市北屯區某KTV認識女子,同年四月四日曾去歡唱時點檯女子陪酒作樂,直到隔天凌晨曾要求對方陪他到另一個地方才願意給付檯費,女子不疑有他就跟著曾到汽車旅館,未料曾卻一再拖延不肯付錢,女子經向傳播公司回報要求司機來接她回去,曾男竟不顧對方反抗強行將她壓上床,並抓住她雙手、雙腳還扯掉內衣褲指侵得逞,女子遇害直到清晨趁著曾男睡著逃離,並報警提告。
刑事一審時,曾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有交付女子四個小時檯錢五千六百元,二人因此發生口頭爭吵但沒有肢體衝突;女子控訴,和曾男到汽旅後一直不肯付檯錢,曾憤怒搶走她手機,還罵她說「妳們做這個的不要跟我說多清純」,自己不斷哭喊拒絕,曾還說「妳越這樣哭,我就越要用妳」並一直罵「不要假裝自己多清純」,最後就遭指侵。
一審認為,女子前後證詞一致,並有其男友、司機證詞可佐,且她體重僅三十八公斤,曾男六十五公斤,另女子驗傷發現前胸、後背及雙腳都有瘀傷等,不採信曾辯詞,痛斥曾犯後毫無悔意、一再狡辯,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四年六月,經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