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二十六日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司法院兩年前作成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現行文資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在兩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無異議通過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上述所敘之容積移轉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租稅減免部分,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第九十九條條「私有」文字.並納入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