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府樹林區某公司廠房,被市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優先拆除案件」,要求業者自行拆除完畢,許姓負責人向前市議員陳科名求助,陳以議員身分,先收受許姓業者二十萬元賄款,後向拆除大隊關切此案,並協助業者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違建。一審認定陳科名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七年六月徒刑,陳不服上訴,高院二十六日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許姓業者所有的無門牌廠房,被通知限期於一0六年五月九日前自行拆除,許遂向陳科名求助,陳科名要求支付新台幣二十萬元賄款,並藉其擔任新北市議員職權,赴拆除大隊開協調會,為許男違章鐵皮屋進行關切,經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
隨後,陳指示不知情的服務處秘書代表其協同拆除大隊人員到現場會勘,並協助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範圍,讓許遲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才自行將新建違建部分拆除,並經拆除大隊將非新建之既有違建部分依法改列為一般性案件的法定空地違建,而暫不予拆除。
高院指出,陳雖否認犯行,但其於偵查中坦承收受許交付的款項,且依證人許男等人證述情節與相關證據相互勾稽,堪認被告確有向許收受二十萬元賄款,並藉其議員身分、職務介入關切而影響本案違章建築拆除案件。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原審調查後,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身為新北市議員的民意代表身分,竟為謀求私利,就職務上行為向許收取賄賂,損害公務執行之廉潔性,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並就其犯罪所得二十萬元,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合議庭認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