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男3度硬上女室友 判3年8月還要賠65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利用和女室友同住機會,一再要求她陪睡、哄自己睡覺,還強脫她衣褲硬上,並稱「已經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前後性侵她三次,刑事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判陳三年八月。女子連同精神撫慰金再對陳求償三百零二萬元,民事審理後判陳應給付她六十五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和女子並非男女朋友,一0八年和到朋友一起在台中市北屯區租房,同年九月二十五日陳卻要求女子到他房間「哄他睡覺」、要求陪睡,後來就遭陳強行脫衣褲硬上。同日傍晚,陳見女子坐在沙發又藉故躺在她大腿上撫摸身體說,「已經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妳配合我有這麼難嗎」,再度朝她硬上。十月二十七日陳男和女子看完電影又到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陳要求要抱著她睡覺並第三度硬上,女子忍無可忍才向警方報案提告。
陳男在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女子指證相符,並有汽旅住宿資料及監視器,驗傷報告等可佐。台中地院刑事一審認為,陳為滿足私慾無視女子意願,造成對方身心受創,考量犯後坦承但沒和解,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各判陳三年二月,應執行三年八月。
女子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陳男的侵權行為,侵害她身體、健康及貞操,連同醫藥費二萬元、精神撫慰金三百萬元,一共求償三百零二萬元;對此,陳男不爭執犯罪事實,但認為女子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
民事庭審酌雙方學歷、職業及收入,另考量陳男罔顧女子身體、性自主權,利用同住一屋機會朝她硬上,嚴重影響對方身心,認為精神撫慰金以一百萬元為適當,加上一萬元有收據的醫藥費,再扣除台中地檢署已先支付女子的犯罪被害補償金三十六萬元,判陳男應給付她六十五萬三百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