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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惡母女水柱灌嘴、逼半裸餵食 女看護10個月僅領924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侯姓婦人及二女去年五月起雇印尼籍女看護照顧臥床兒子,每天逼她工作二十一小時,不滿就拳打腳踢,還用蓮蓬頭朝嘴灌水,上廁所一次要付百至千元,苛扣工資十個月才給九百二十四元,看護今年三月投訴報警。法官審酌母女三人已與看護和解,看護稱仍「相信台灣人性」,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各判刑十月至一年,均緩刑三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侯婦和文姓大女兒、二女兒去年五月三日透過仲介聘雇女看護照顧長期臥床的兒子,利用女子環境、語言陌生,除扣留她護照、帳戶外,每月還恣意苛扣薪資,命她從清晨六時半工作到半夜三時才能休息,每天工時長達二十一小時。
去年八月起,侯和二名女兒只要不滿看護,就會朝她拳打腳踢、摑掌痛毆,甚至扯髮、揍眼睛,還會以腳踩踏她手背和腳背,萬一女子累到睡著,文姓姐妹就會強拉她到浴室淋濕全身,拿蓮蓬頭朝嘴巴強灌水,最後開電風扇朝全身濕冷的看護吹凌虐。
檢警還發現,三人又以看護衣服髒為由,逼她脫光剩下內衣餵食兒子,還會剪斷她內衣羞辱,動輒又以打破藥酒賠五萬元、洗衣服賠一萬元亂扣薪資,連上廁所都要她付一百元至一千元不等,逼得女子常常整天無法如廁。直到今年三月,女子終於有機會求助,仲介公司驚覺她傷痕累累,且工作十月才竟然才領到九百二十四元,清查三人一共苛扣她六萬七千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侯婦、文姓姐妹均坦承不諱;法院認為,三人明知女看護來台工作是為養家糊口,未體恤她還利用孤立無援處境,剝削期勞力、巧立名目苛扣薪資,但考量三人已經給付女子八十萬元調節成立,並當庭向女子道歉。
法官審酌母女三人坦承犯行,事後盡力彌補過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具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依《人口販運防治法》各判刑十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各向公庫支付二十萬至十萬元不等,接受法務教育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