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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不准來台定居 提告勝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陸劉姓女子在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擔任辦事員逾三十七年,直到二0二一年退休,她在二0一三年與台灣周姓男子結婚,並於二0一七年獲得長期居留證。二0二一年她退休後申請來台定居,卻遭內政部以她曾在大陸黨務機構的銀行任職為由,否決申請,她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未請國安單位協查她是否有國安疑慮,就否准申請,是違法處分,判決撤銷,要求內政部重新作成決定。
劉女表示,十年前與台灣周姓男子結婚後,已在台居留九年多,每年都超過一百八十四天,所以,已取得台灣的長期居留證。前年,她申請來台定居,是基於夫妻感情穩固融洽及對台灣有認同和喜愛。
她在中國工商銀行只是從事一般性的辦事員工作,沒有涉及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職位,也不是共產黨黨員,沒有受到黨章約束或從事黨務工作。內政部將中國工商銀行解釋成涉及黨務的政治性組織,是恣意而不合理,已侵害了她的家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