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基隆市九日電 兩艘漁船「立發一號」與「新凌波十六號」一0六年間在八斗子漁港相撞,「立」船船主提告求償,法院認定可請求八四一萬元,因「立」船也有二十%責任,判決「新」船賠償六七二萬餘元。 「立發一號」嚴姓船主主張,「新凌波十六號」簡姓船員操作監督不當,未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採取右轉避碰措施,請求船體修繕費、停業損失等共計一三八0萬三千元。 判決書指出,「立發一號」在碰撞前九分鐘才右轉,且未持續向右轉向,也有顯著過失,但兩船在碰撞前「立發一號」右轉幅度較大,因此應負二十%過失責任,「新凌波十六號」則需負擔八十%過失責任,全案可上訴。